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105民初13965号
原告:长沙正能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月湖街道综合农场马栏山安置小区第8栋101房。
法定代表人:李献忠。
委托诉讼代理人:阳来泉,湖南圣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玖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开福区车站北路356号华龙公馆。
法定代表人:周建湘。
原告长沙正能机械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南玖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长沙正能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于2022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长沙正能机械租赁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长沙正能机械租赁有限公司撤诉。
审 判 员 吴宏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四日
代理书记员 王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