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
民事裁定书
(2017)吉0102民初552号
原告:吉林省森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勃,该单位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单位职员。
被告:吉林大学第二医院,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
法定代表人:***,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单位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巨珍妮,该单位员工。
吉林省森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吉林大学第二医院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7日立案。原告吉林省森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吉林省森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824元,减半收取计5412元,由吉林省森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隋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