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英泰电气线缆有限公司

原告河北英泰电气线缆有限公司诉被告***买卖合同欠款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原告河北英泰电气线缆有限公司诉被告***买卖合同欠款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发布日期:2014-08-01
河北省满城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3)满民初字第912号
原告河北英泰电气线缆有限公司。地址清苑县魏村镇西洪义村。
法定代表人冉国新,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满城县方顺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62年8月29日生,汉族,满城县方顺桥镇河图村人。
委托代理人***,满城县司法局社区法律援助站法律工作者。
原告河北英泰电气线缆有限公司诉被告***买卖合同欠款纠纷一案,于2013年10月22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12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河北英泰电气线缆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被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河北英泰电气线缆有限公司诉称,2003年3月至2003年10月29日被告从原告公司购买电料,当时没有约定付款期限,截止2004年5月12日,被告欠款24000元。后经多次催要,被告以种种借口推脱,至今分文未付。被告的行为违背诚实信用原则,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要求依法判令被告立即给付欠款。
被告*占元辩称,我不欠原告的款,原告没有催要过欠款,原告的主张已超过诉讼时效,应驳回其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被告自2003年3月5日开始至2003年10月29日发生买卖关系,被告向原告购买电料,但未订立书面合同,被告常有赊账事宜。2004年5月12日,被告向原告书写欠条一张,载明:“欠条,贰万肆仟元整,(24000)河图刘占元”。被告对该欠条的真实性没有异议。原告称自2012年向被告催要欠款,河图村的严永发、***参与调解。被告称款已还清,其提供书面证据一份,载明:“从今日起所有欠款全部结清,如有代***签字的欠条,欠据一切作废。2006年2月14日(在年月日的右下角部位有‘河北英泰电气线缆有限公司’章印一处)”。原告否认该条的真实性,称此条是伪造的,章未盖在字体上,也不是原告单位人写的。被告承认条子上的字是自己书写,是原告让这么写。原告否认。
本院认为,原、被告买卖关系明确,被告欠款事实清楚,原告要求被告偿还欠款,依法应予支持,被告应承担民事责任。因双方未明确约定还款期限,原告民事权益的诉讼时效应自其明确主张权益起算,故被告主张的原告主张权益已超过诉讼时效不能成立,依法不予采纳。被告提供的“条子”系被告自己书写,其加盖公章的位置又偏离文字内容,违反一般习惯和常理,不能认定为原告的真实意思,对该证据的真实性不予认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六十二条第(四)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占元给付原告河北英泰电气线缆有限公司货款24000元。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00元,财产保全费240元,由被告*占元负担,限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董秀峰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张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