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环亚线缆有限公司
西 安 市 碑 林 区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陕0103民初1512号
原告:河北环亚线缆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任丘市南马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马立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闵吉乾,陕西圣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亿华电器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XX路XX号XX室。
法定代表人:冯某某,总经理。
被告:冯某某,男,1970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陕西亿华电器设备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浙江省乐清市XX街道XX村。
原告河北环亚线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环亚线缆)与被告陕西亿华电器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亿华电器)、冯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3日立案后,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实施办法》规定,依法适用普通程序,采用独任制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环亚线缆委托诉讼代理人闵吉乾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亿华电器、冯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依法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环亚线缆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判令两被告连带向原告支付货款430843.22元和违约金50000元,合计480843.22元;2、判令两被告连带承担原告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的损失6524元;3、本案诉讼费由两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7年1月12日原、被告签订产品购销合同,原告给被告提供不同规格电缆,合同总金额为2012795元。2018年12月29日双方签订还款协议,两被告连带共同向原告支付货款1700000元。其中,用奥迪A8一辆作价已抵偿货款600000元。被告陕西亿华电器设备工程有限公司对西安亮丽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科技发展工程分公司享有债权已抵偿货款669156.78元,尚欠原告货款430843.22元。根据还款协议第二条的相关规定,两被告应向原告支付违约金50000元。因两被告未按协议约定向原告支付货款,原告为了确保债权能够得以实现于2019年9月9日向碑林法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碑林法院作出(2019)陕0103财保116号民事裁定书。由此造成原告保全诉讼费损失2924元和保险费损失3600元,合计6524元,该损失应由两被告承担。原告多次向被告索要货款,被告总是以资金紧张为由予以搪塞,现原告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
被告亿华电器、冯某某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答辩意见。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1月12日原、被告签订产品购销合同,原告给被告提供不同规格电缆,合同总金额为2012795元。2018年12月29日,双方签订协议书,该协议书载明:甲方环亚线缆、被告亿华电器、冯某某为乙方,双方确认合同总价款为2012795元,乙方确认无任何质量问题,并已签收使用。现就款项问题达成如下协议:截至2018年12月21日,亿华电器尚欠甲方货款2012795元。经双方协商一致上述货物金额调减为1700000元,由亿华电器与冯某某共同向甲方进行偿还。通过抵账等已偿还1269156.78元。2019年1月25日前先行向甲方还款10万元,此后每月25日前还款5万元直至全部还完。如任何一笔未能按期归还或未能相关配合义务,均视为乙方违约,乙方需承担违约金5万元。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具有拘束力。原、被告签署买卖合同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应认为合法有效。原告已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完毕合同义务,原、被告亦在补充协议中对合同货款进行了确认,并确认被告冯某某与亿华电器共同偿还欠款,现被告未按约定履行,原告主张被告冯某某、亿华电器共同偿还货款430843.22元、违约金50000元应予支持。关于原告主张的因诉讼保全导致的保险费损失3600元,无合同约定,本院依法不予支持。被告陕西亿华电器设备工程有限公司、冯某某未到庭应诉,视为放弃诉讼权利。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陕西亿华电器设备工程有限公司、冯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河北环亚线缆有限公司货款430843.22元、违约金50000元,合计480843.22元。
二、驳回原告河北环亚线缆有限公司其余诉讼请求。
三、案件受理费8611元、保全申请费2924元,诉讼费合计11535元由被告陕西亿华电器设备工程有限公司、冯某某负担(该款原告河北环亚线缆有限公司已预交,被告陕西亿华电器设备工程有限公司、冯某某在支付上述款项时一并支付原告河北环亚线缆有限公司诉讼费11535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杜 飞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段 秀 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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