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冀0982民初3192号
原告河北环亚线缆有限公司。住所地:任丘市南马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82674686563X。
法定代表人马立明,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元媛,河北宾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1年5月25日出生,汉族,现住任丘市。
被告***,女,1972年5月9日出生,汉族,现住任丘市。
委托代理人郭向东,河北海岳(任丘)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河北环亚线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环亚公司”)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环亚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元媛、被告***、被告***及其委托代理人郭向东到庭参加诉讼。
原告环亚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共同偿还原告货款320万元,并互负连带责任;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系线缆生产企业。自2015年开始,原告与被告***建立业务往来,被告多次自原告处购买线缆。基于信任,在以后的商业往来中,原告在被告资金紧张状况下一直提供货物支持。截止到2017年4月20日,原告与被告***经结算,被告***共欠原告货款320万元,被告***给原告出具欠条,承诺该货款于同年12月30日前偿还。约定还款期限届至后,被告并未按约支付货款。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拒不偿还。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望判如所请。
被告***辩称,认可所欠货款。二被告再婚期间,原告从事电缆销售工作,被告***没有正当职业,赌博开赌场,并因此进了监狱。离婚后,被告***起诉要求分割位于固安的房产,经法院调解,二被告各占该房屋的一半,债务亦应由***承担一半。
被告***辩称,本案与房屋分割的案件没有关系,与被告赌博亦无关。本案所涉货款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未用于家庭生活,被告对此不知情,应属于被告***个人债务。
经审理查明,2012年起被告***从事线缆销售业务。其中,2015年至2017年期间,被告***多次购销原告线缆,并赊欠原告部分货款,2017年4月20日***为原告出具欠条,写明:“欠条,截止2017年4月20日欠河北环亚线缆有限公司款:320万元,大写:叁佰贰拾万元正,此款需2017年12月30日前还清。欠款人:***,2017年4月20日。”被告***对原告提供的部分销售出货单客户签名处其签字没有异议。
另查明,2012年12月24日,被告***与被告***登记复婚,2017年11月24日二被告登记离婚。其中,离婚协议载明:……婚后无共同财产;无债务,无债权,无其他纠纷。二被告离婚后,***起诉***要求分割位于固安县房屋,此案,2018年6月1日本院立案,12月3日本院作出(2018)冀0982民初2856号民事调解书,载明:依法确认位于固安县房屋为***、***共同共有,双方各占该房屋的50%(即542500元)。上述案件诉讼期间,原告申请对该套房屋进行保全,本院于2018年7月5日裁定查封该套房屋。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及销售出货单、欠条、离婚协议书、离婚证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被告***购销原告环亚公司线缆,赊欠原告货款320万元,其为原告出具货款欠条,事实清楚,债权债务明确,本院予以确认。被告***辩称,对本案所涉货款不知情,该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不同意承担给付原告货款的责任。该笔债务发生在二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被告***从事电缆销售工作的收入作为家庭收入的来源,其承担子女抚养、购置车辆、房屋及日常生活等费用支出;被告***无稳定收入,其对该笔债务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由于二被告离婚后对位于固安县房屋进行分割,被告***应在分得房屋价值54.25万元内给付原告货款,剩余货款265.75万元由被告***承担。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给付原告河北环亚线缆有限公司货款265.75万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给付原告河北环亚线缆有限公司货款54.25万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们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2400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负担31060元,由被告***负担634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张建民
人民陪审员 边俊孚
人民陪审员 刘占辉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袁伟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