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环亚线缆有限公司

河北环亚线缆有限公司、广东龙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粤0606民初18470号
原告:河北环亚线缆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任丘经济开发区范围内,金华路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82674686563X。
法定代表人:马立明。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振宁,北京礼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甄佳倩,北京礼矩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广东龙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北滘镇工业大道18号二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5721876084。
法定代表人:杨宝坚,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健,该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浩琳,该司员工。
原告河北环亚线缆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龙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16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2年8月10日通过网络开庭方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河北环亚线缆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463945.93元;二、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2019年7月至2019年11月期间,原被告双方形成买卖合同关系,被告向原告采购多种型号电线电缆,原告按照被告订单要求将全部产品运送至交货地点即河北省霸州市裕华西道189号南门东100米碧桂园天玺漪园工地,被告完成收货、验收并已使用。原告完成了全部供货义务,总金额为663945.93元,并开具了全额发票。截至起诉时被告仅支付货款20万元,尚有463945.93元未支付。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向法院提出如上诉讼请求,望依法裁判,准如所请。
被告广东龙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辩称,对原告起诉的货款本金无异议。
原告在诉讼中向本院提交微信聊天记录、采购订单、送货单、河北增值税专用发票证明其诉讼主张。对于原告提供的证据被告质证对其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无异议,本院对其均予以采信。
被告在诉讼中未提交证据。
经审理查明,原告河北环亚线缆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龙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之间存在业务往来,双方并未签订书面买卖合同,被告工作人员通过微信向原告发送采购订单,向原告购买电线电缆,并由原告送货至霸州市开发区189号小区南门东边龙越工地。2019年7月至11月期间,原告共向被告的工地送货价值663945.93元,原告并开具了等额的增值税发票给被告。双方在诉讼中确认被告曾支付了200000元货款,剩余的463945.93元货款一直未有支付。
本院认为,虽然原被告之间没有签订书面买卖合同,但是根据原告提供的微信记录及其中的采购订单、送货单,以及增值税发票,结合原被告的陈述,原告河北环亚线缆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龙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客观真实,予以确认。根据采购订单、送货单及增值税发票显示,原告在2019年7月至2019年11月期间共向被告供货价值663945.93元,双方对于该事实均无异议,被告确认支付了200000元货款,尚余463945.93元未支付,上述事实由双方一致确认,本院予以采信。双方并未签订合同约定结算期限,且采购订单及送货单中亦无结算方式及期限的约定,无法确认交付期限。但是根据原告提供的发票开具时间显示,原告最迟于2020年4月14日向被告开具发票,被告则确认部分发票最迟于2020年6月2日收到,即全额发票已经交付给被告,且收取发票时间距离双方交易时间已经超过6个月,开具发票的行为应当认定为双方对于货款数额的确定,故本院酌情认定被告应当于2020年6月2日前支付货款。由于被告在诉讼中明确未有支付剩余货款,故原告主张被告支付剩余货款463945.93元的请求合理有据,予以支持。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广东龙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河北环亚线缆有限公司支付货款463945.93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4129.6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广东龙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书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全部义务。逾期未履行的,经当事人申请或本院移送,将依法对义务人启动强制执行程序。在执行程序中,人民法院将依法采取限制消费、纳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还将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同时,相关人员成为被执行人、被限制消费和被列入失信名单等信息将通过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向社会公开。
审判员  王成春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二日
书记员  黄银瑞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