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环亚线缆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河北环亚线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陕西亿华电器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陕0103执6483之2号
申请执行人:河北环亚线缆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任丘市南马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人:马立明,总经理。
被执行人:陕西亿华电器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尚德路****。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70年1月22日出生,汉族,陕西亿华电器设备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河北环亚线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陕西亿华电器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凌志2995CC牌汽车一辆(车牌号为:陕A687**),北斗星牌汽车一辆(车牌号为:陕AWQ2**)为被执行人***所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执行人***所有的凌志2995CC牌汽车一辆(车牌号为:陕A687**),北斗星牌汽车一辆(车牌号为:陕AWQ2**)。
二、查封期限二年。
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30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申请解除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侯剑莉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八日
书记员  柳鸽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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