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昌信电气工程有限公司

沈阳昌信电气工程有限公司与沈阳某热电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某供暖公司与公司、证券、保险、票据有关案件财产保全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辽0103执保2762号
申请人:沈阳昌信电气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和平区。
法定代表人:陈志红,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热电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
法定代表人:崔岩。
被申请人:沈阳市某供暖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
法定代表人:刘诚。
申请人沈阳昌信电气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热电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某供暖公司纠纷一案。要求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作出的(2021)辽0103民初16923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热电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某供暖公司银行存款共计25246864.54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高凌志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尚思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