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昌信电气工程有限公司

沈阳昌信电气工程有限公司、某某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辽0103执8061号
申请执行人:沈阳昌信电气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志红,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沈阳昌信电气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应给付2486.008523万元等相关费用,上述款项均未执行到位。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通过网络总对总查控平台,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工商信息、证券、车辆、不动产、互联网银行等相关财产进行了查询,但均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且对被执行人已采取限制高消费的强制措施,以上执行过程及结果已向申请执行人告知,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姜延新
审判员  于 跃
审判员  谢 钢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尚思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