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怡嘉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海南怡嘉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3)龙民二初字第634号
原告***。
被告海南怡嘉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XX波,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海南怡嘉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原告撤回被告的起诉。
二、准许被告撤回对原告的起诉。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林宏业
人民陪审员林莲

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