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民事判决书
(2021)京02民终4081号
上诉人雷倩倩、上诉人北京博瑞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瑞斯公司)因劳动争议一案,均不服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2020)京0106民初183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3月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雷倩倩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或依法改判:1.博瑞斯公司支付2019年6月1日至2019年6月14日工资差额2677.60元;2.博瑞斯公司支付2012年6月1日至2019年5月31日工资差额96 803元;3.博瑞斯公司支付提成工资222 551.89元;4.博瑞斯公司支付报销款8000元;5.博瑞斯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793 130.36元;6.本案诉讼费由博瑞斯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1.雷倩倩于2012年6月1日入职博瑞斯公司,从事销售工作,双方签订有无固定期劳动合同,工资标准为基本工资10
博瑞斯公司辩称,不同意雷倩倩的上诉请求。答辩意见同上诉意见。
博瑞斯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博瑞斯公司无需支付雷倩倩提成工资183
998.24元;诉讼费由雷倩倩承担。事实与理由:博瑞斯公司2019年1月15日向雷倩倩出具的《职业及收入证明》系为雷倩倩购房贷款而向银行出具且雷倩倩自行书面盖章,提成金额220 909元并非雷倩倩实际收入。该收入证明的核算依据为雷倩倩自行制作,其自称2018年全年实际签订合同额为11 091 187.1元,但未能提交计算依据及明细,故一审法院据此认定2018年提成金额与事实相悖。雷倩倩向一审法院提交的另一份证据所列合同签订明细中显示2018年合同金额完成9 673 187.1元,两份证据所载数据明显相悖,结合其中所显示的数据内在逻辑及雷倩倩获得表格所列数据渠道和方式,一审法院采信2018年提成金额有误,应予改判。
雷倩倩辩称,不同意博瑞斯公司的上诉请求。答辩意见同上诉意见。雷倩倩提交的证据所显示的合同金额就是11 091 187.1元,博瑞斯公司在一审庭审中亦予以认可。
雷倩倩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请求确认自2012年6月1日至2019年6月14日与博瑞斯公司存在劳动关系;2.请求判令博瑞斯公司支付2019年6月1日至2019年6月14日工资差额2677.60元;3.请求判令博瑞斯公司支付2018年1月1日至2019年6月14日未休带薪年休假工资7067.58元;4.请求判令博瑞斯公司支付2012年6月1日至2019年5月31日工资差额96 803元;5.请求判令博瑞斯公司支付提成工资222 551.89元;6.请求判令博瑞斯公司支付报销款8000元;7.请求判令博瑞斯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793 130.36元;8.本案诉讼费由博瑞斯公司承担。
博瑞斯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博瑞斯公司无需向雷倩倩支付提成工资76 992.52元;2.博瑞斯公司无需向雷倩倩支付未休带薪年休假7067.58元。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雷倩倩于2012年6月1日入职博瑞斯公司,从事销售工作,双方签订有劳动合同。博瑞斯公司于2019年6月14日以雷倩倩存在寻衅滋事、怂恿家属扰乱公司秩序、制造混乱行为为由提出与雷倩倩解除劳动合同。就博瑞斯公司的上述主张,雷倩倩陈述其于2019年6月5日前往博瑞斯公司与总经理李鹏协商调岗事宜,但遭李鹏殴打,其出于应激反应而与李鹏发生争执并报警;其家属(2人)获悉此事后,于2019年6月6日10时至11时期间来到博瑞斯公司,就雷倩倩事宜进行询问;在此过程中,其家属存在于博瑞斯公司办公场所用电喇叭喊话、将电喇叭挂在博瑞斯公司办公场所门口处自动播放语音的情形。雷倩倩称其未授意家属实施上述行为,且其当时在住院,并不知晓家属上述行为,其于2019年6月14日博瑞斯公司解除其劳动合同时方知此事,故其无法就家属上述行为再向博瑞斯公司进行沟通或解释。雷倩倩主张自2012年6月1日至2019年6月14日与博瑞斯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博瑞斯公司认可。
2019年6月21日,雷倩倩向北京市丰台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请求:1.请求确认自2012年6月1日至2019年6月14日与博瑞斯公司存在劳动关系;2.请求判令博瑞斯公司支付2019年6月1日至2019年6月14日工资差额2677.60元;3.请求判令博瑞斯公司支付2018年1月1日至2019年6月14日未休带薪年休假工资7067.58元;4.请求判令博瑞斯公司支付2012年6月1日至2019年5月31日工资差额96 803元;5.请求判令博瑞斯公司支付提成工资共计222 551.89元;6.请求判令博瑞斯公司支付报销款8000元;7.请求判令博瑞斯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793 130.36元。该委员会于2019年10月15日作出京丰劳人仲字[2019]第4553号裁决书,裁决:一、雷倩倩自2012年6月1日起至2019年6月14日止与北京博瑞斯科技有限公司存在劳动关系;二、北京博瑞斯科技有限公司于裁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支付雷倩倩提成工资76 992.52元;三、北京博瑞斯科技有限公司于裁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支付雷倩倩2018年1月1日至2019年6月14日未休带薪年休假工资7067.58元;四、驳回雷倩倩的其他仲裁请求。
本案庭审中,关于工资差额,雷倩倩主张其月工资由基本工资8580元、岗位工资1000元、绩效工资1400元及提成工资构成,2012年6月1日至2019年5月31日,博瑞斯公司以绩效名义、其他名义和缴纳公积金名义克扣工资,2019年6月1日至2019年6月14日工资亦未足额发放。博瑞斯公司不认可,主张绩效工资并非固定工资,需按签单量计发,实际固定月工资为9580元。工资表中的任务扣费系因2013年10月起雷倩倩上调了工资,公司内所有销售人员签署了《潜在意向量提升计划》,该计划约定“执行期内,未达成有效意向每周大于等于1个的,处200元罚款。”另外30元扣款系未按时提交日报或存在迟到等情况的扣款。雷倩倩每月收到工资表,但从未对上述情况提出异议,表明其认可。2019年6月1日至2019年6月14日的工资已经支付,且为雷倩倩代扣代缴相关税费,多缴的公积金681元亦为雷倩倩自行要求且同意差额从其工资中扣除。博瑞斯公司向法院提交电子邮件截图,该截图显示雷倩倩于2018年6月13日向公司提出,将公积金基数上调至970元,并认可差额从其工资中扣除。雷倩倩认可邮件真实性,但主张应当单位个人各扣970元,单位的部分应由单位负担。
雷倩倩向法院提交博瑞斯公司2019年1月15日出具的《职业及收入证明》,载明雷倩倩上一年度年收入352 669元(工资131 760元+提成220 909元),月收入固定工资9580元+绩效1400元+提成。博瑞斯公司认为该证明系当时为雷倩倩买房向银行出具,与事实不符。
另查,雷倩倩向法院提交的工资条显示绩效工资项发放并不规律,其2019年5月工资表中各类代扣代缴金额为2 064.73元(含争议的681元公积金)。
关于未休年休假工资,双方均认可雷倩倩在职期间每年享受年休假7天。雷倩倩主张博瑞斯公司应支付2018年1月1日至2019年6月14日未休年休假工资。博瑞斯公司不认可,主张已安排雷倩倩休2018年度年休假,但未安排休2019年年休假,并提交电子邮件截图。该截图显示雷倩倩于2018年6月15日向公司提出2018年6月19日至2018年6月22日期间休假申请,公司于2018年6月18日回复准许。雷倩倩主张由于工作原因并非实际休假,但未举证。
关于解除劳动合同前12个月平均工资,雷倩倩向法院提交其名下交通银行及工商银行2018年6月至2019年5月收入列表,共计426 900.49元。博瑞斯公司不认可其中的37 338元、33 750元、6610元、56 631元、37 472元、23
000元、93 000元、1636元及30元系工资,并提交微信聊天记录、电子邮件截图、OA系统截图、费用报销凭证。其中2018年5月14日电子邮件截图显示雷倩倩以“赠送耗材费用申请”为主题申请17 000元,OA系统截图显示博瑞斯公司转出“佣金”20 338元;2018年8月10日电子邮件截图显示雷倩倩以“佣金费用申请”为主题向公司申请5000美金;2018年10月10日微信聊天记录显示雷倩倩与公司交流中提及将1000美金按客户要求的用途使用;2018年11月21日周子涵发送王宁抄送李鹏、雷倩倩的电子邮件截图提及的56 631元、37 472元系雷倩倩2018财年报销款;2018年10月31日电子邮件截图显示雷倩倩与公司交流过程中提及将23 000元作为外购配件用途使用;2018年12月9日微信聊天记录显示雷倩倩与公司交流过程中提及将93 000元作为外购配件用途使用;2018年12月26日报销凭证显示打印首医共聚焦安装手册费用30元。
关于2016财年提成工资,雷倩倩提交2017年5月2日郭增凯向其发送的、主题为2016财年超额任务提成核算的邮件截图,主张2016财年未发提成为37 045.51元。该邮件附件系一表格,待发提成处显示金额为37 045.51元。博瑞斯公司认可该邮件真实性,主张该表格第三行载明的“剩余提成342.5元”因合同取消故未发放,实际应发36 703.01元,已于2018年3月27日由王恒发至雷倩倩交通银行账户。雷倩倩认可收到该笔款项,不认可款项性质,主张37 045.51元提成未发放。
关于2018财年提成工资,雷倩倩提交前述《职业及收入证明》,主张2018财年应发提成220 909.23元,已发38 248.39元,尚余182 660.84元未发。博瑞斯公司不认可,意见同前。
关于2019财年提成工资,雷倩倩提交2019年5月15日郑霞向其发送的邮件截图、2018财年产品及销售制度及中标公告截图,主张2019年提成工资为2845.54元。博瑞斯公司主张该邮件内容显示2018年10月至2019年9月销售额234 833元,2018年10月-12月签过三份合同,提成896.11元,已于2019年1月30日发放,2019年没有签单,故没有提成。雷倩倩认可收到896.11元,但主张系销售额234
833元中的一部分,其主张的金额不包括该笔款项。
另查,博瑞斯公司在仲裁庭审质证程序中认可2019年提成工资显示应为2233.507元。
关于报销款,雷倩倩提交报销凭证及发票,主张单位未报销金额。博瑞斯公司不认可,认为无法体现与工作有关联,且为雷倩倩单方制作。
关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雷倩倩提交辞退通知、病假条、受案回执、门诊病历及救护车单据,主张其上班期间被打就医,病假期间被辞退,邮件辞退通知与纸质辞退通知内容不符,公司应当支付赔偿金。博瑞斯公司认可真实性,但主张解除原因为2019年6月5日雷倩倩将李鹏打伤,6月6日纵容家属滋事,扰乱办公秩序。
980元/月+销售佣金提成。雷倩倩在任职期间表现优异,多次获公司评奖。2018年博瑞斯公司大股东安排了一个新总经理李鹏(大股东的同学),因李鹏有自己团队,故以各种理由刁难雷倩倩,包括辞退、调岗、未足额缴纳社保、克扣工资、强制关停雷倩倩销售系统、辱骂殴打等。2019年6月13日,博瑞斯公司违法与雷倩倩解除劳动合同。在职期间,博瑞斯公司存在拖欠及克扣工资情形,且未安排本人休带薪年休假。博瑞斯公司的上述种种行为违反了《劳动合同法》及其相关规定,严重侵害了雷倩倩的相关权利。2.一审法院对本案证据认定存在随意性、片面性。第一,关于公司解除劳动关系,公司辞退员工本应该由博瑞斯公司承担证明责任。本案中争议的焦点是雷倩倩家属行为是否是雷倩倩授意或者知情不阻,雷倩倩不知情,博瑞斯公司不能证明其主张的情况下,应由博瑞斯公司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一审法院证明标准错误,违反辩论原则。该事件的背景是公司劝退不成,故意制造事端引起矛盾激化,将雷倩倩打伤住院,当事人一时冲动用喇叭喊话,但时间仅持续几分钟,并没有造成严重影响,其行为并不足以达成博瑞斯公司一定要解除雷倩倩劳动关系的程度。第二,关于工资差额。公司既然明确约定了绩效工资金额,其应对扣发绩效的依据、考核结果等承担举证责任。此外,公司将本应该由公司承担的住房公积金在雷倩倩工资里扣除,由雷倩倩自己承担,也侵犯了雷倩倩的合法权利。第三,雷倩倩有证据证明博瑞斯公司应支付的提成工资数额为 222
551.89元。3.博瑞斯公司以雷倩倩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为由提出解除,但一审法院未对雷倩倩违反哪条规章制度进行查明;博瑞斯公司的办公地点在大厦10层,员工都是外出办理业务的,客户不会去其公司,所以雷倩倩家属讨说法未对博瑞斯公司造成任何影响,也没有影响社会稳定。
一审法院认为,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具体到本案,因双方均认可自2012年6月1日至2019年6月14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法院对此不持异议。关于2012年6月1日至2019年5月31日工资差额,雷倩倩主张系因绩效工资未发放及任务扣费、扣缴公积金等,但绩效工资并非固定工资,任务扣费等博瑞斯公司亦已进行合理解释,且雷倩倩申请劳动仲裁前并未提出异议,公积金亦为雷倩倩对自己权利的处分,故对该项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关于2019年6月1日至2019年6月14日工资差额,因博瑞斯公司向雷倩倩发放的绩效工资并不规律,不具备固定工资特征,故法院确认雷倩倩的月固定工资由基本工资8580元、岗位工资1000元构成。根据博瑞斯公司提交的邮件截图,能够认定系雷倩倩要求公司调高公积金缴费标准并从工资中划转,故该款项系雷倩倩对自身权益的处分。据此计算,博瑞斯公司应支付雷倩倩2019年6月1日至2019年6月14日税前工资4404.6元,参照博瑞斯公司对雷倩倩2019年5月工资代扣代缴金额,雷倩倩实得工资已经高于前述标准,故对该项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关于2018年1月1日至2019年6月14日未休年休假工资,双方均认可雷倩倩每年有7天年休假,法院对此不持异议。根据博瑞斯公司提交的邮件截图,能够认定雷倩倩2018年已休年休假4天,剩余3天未休。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6月14日有3天年休假未休,博瑞斯公司应支付雷倩倩未休年休假工资。根据雷倩倩提交的2018年6月至2019年5月收入列表、博瑞斯公司提交的证据及雷倩倩的应得收入,法院对雷倩倩要求给付未休年休假工资7067.58元的请求予以支持。关于2016年提成工资,博瑞斯公司陈述实际应发36 703.01元已于2018年3月27日由王恒发至雷倩倩交通银行账户,故雷倩倩应对该笔款项进行合理说明,现其无法解释该款项性质,故法院对博瑞斯公司的陈述予以采信,对2016财年提成法院不予支持。关于2018财年提成工资,根据博瑞斯公司出具的《职业及收入证明》所载内容,雷倩倩2018财年应发提成220 909.23元,因其认可已发38 248.39元,故剩余款项博瑞斯公司应予支付,对2018财年提成法院予以支持。关于2018年10月1日至2019年6月14日提成工资,因博瑞斯公司在仲裁庭审中认可2019年提成工资显示为2233.507元,故应将该笔款项发放雷倩倩,但应扣除雷倩倩已经收到的896.11元。关于报销款,雷倩倩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系经博瑞斯公司授权或确认,博瑞斯公司亦不认可,故对该项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关于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雷倩倩的家属在听闻雷倩倩受到伤害时为其主张权利系血缘亲情及家庭伦理使然,但在维权时应通过理性方式及平和态度,而非采取会侵害他人合法权利,甚至影响社会正常生产生活秩序的行为进行诉求表达,如此才能使家庭成员之间的互相扶持与社会风纪的法律保护达成和谐与统一。本案中,从博瑞斯公司的生产经营秩序及其商业信誉,以及公共秩序、社会稳定等角度而言,雷倩倩家属于2019年6月6日在博瑞斯公司的行为确有不妥,应当承担相应后果。雷倩倩虽主张其因住院而不知情,但在博瑞斯公司以此为由向其作出解除劳动合同的意思表示时,其应立即就其在此事中的中立立场进行辩解,向其家属就此事进行询问并予以评价,但其未就此进行举证,故其应当承担法律后果。维护社会秩序稳定及用人单位合法权利是劳动者的忠实义务体现,故博瑞斯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对雷倩倩要求给付赔偿金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第五十条,《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一、北京博瑞斯科技有限公司与雷倩倩自2012年6月1日起至2019年6月14日止存在劳动关系;二、北京博瑞斯科技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支付雷倩倩2018年1月1日至2019年6月14日期间未休年休假工资7067.58元;三、北京博瑞斯科技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支付雷倩倩提成工资183 998.24元;四、驳回雷倩倩其他诉讼请求;五、驳回北京博瑞斯科技有限公司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关于工资差额,双方订立有劳动合同,但未明确约定雷倩倩的月工资构成。雷倩倩主张其月工资由基本工资8580元、岗位工资1000元、绩效工资1400元及提成工资构成;博瑞斯公司主张其月固定工资为9580元,绩效工资为非固定发放。经查,雷倩倩工资表所显示的各月绩效工资数额确非每月固定发放1400元,其发放具有不规律性,故一审法院认定雷倩倩月固定工资由基本工资8580元、岗位工资1000元构成并无不当。根据博瑞斯公司提交的电子邮件截图,雷倩倩于2018年6月13日向其公司提出将公积金数额上调至970元,并认可差额从其工资中扣除;博瑞斯公司亦按照邮件中雷倩倩的要求对其公积金进行了调整。现雷倩倩主张公积金扣款存在差额,与邮件内容不符,一审法院未予支持并无不妥。雷倩倩主张的工资差额包括2012年6月1日至2019年5月31日工资差额96 803元和2019年6月1日至2019年6月14日工资差额2677.6元两部分。鉴于前述认定及在案证据情况,一审法院判决驳回雷倩倩关于上述期间工资差额的诉求并无不妥,本院予以确认。雷倩倩该项上诉请求,事实依据并不充分,本院无法支持。
关于提成工资,雷倩倩主张的提成工资包括2016年、2018年、2019年三部分的提成。关于2016年提成工资,雷倩倩主张该年度欠发提成工资37 045.51元;博瑞斯公司主张实际应发为36 703.01元,并由王恒发至雷倩倩银行账户。雷倩倩虽不予认可,但未能就该款项性质进行说明,故一审法院对2016年提成工资未予支持并无不当。关于2018年提成工资,雷倩倩提交的《职业及收入证明》记载该年提成工资数额,博瑞斯公司虽不认可,但认可其上所盖为其公司公章,故2018年提成工资应为 220 909.23元,雷倩倩认可已发38 248.39元,所剩余额博瑞斯公司应予支付。关于2019年提成工资,博瑞斯公司在仲裁期间认可雷倩倩该年提成工资为2233.507元,结合雷倩倩认可收到896.11元的实际情况,所剩余额博瑞斯公司亦应予支付。一审法院综合考虑在案证据情况,判决博瑞斯公司支付雷倩倩提成工资183 998.24元正确,本院予以维持。雷倩倩、博瑞斯公司均坚持该项上诉请求,事实依据均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报销款,雷倩倩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其花费的款项属于由博瑞斯公司报销的情形,博瑞斯公司亦不予认可。一审法院判决驳回其诉求并无不妥,本院予以确认。雷倩倩该项上诉请求,因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2019年6月5日,雷倩倩与博瑞斯公司李鹏发生冲突,双方均主张系被对方打伤;2019年6月6日,雷倩倩家属到博瑞斯公司,用自身携带的电喇叭在博瑞斯公司办公场所喊话、将电喇叭挂在博瑞斯公司办公场所门口处自动播放语音;后博瑞斯公司以雷倩倩存在寻衅滋事、怂恿家属扰乱公司秩序、制造混乱为由作出解除决定。本院认为,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发生争议时应通过合法途径主张自身权利,双方对辞退、调岗降薪、克扣工资等问题产生争议可通过劳动仲裁解决,对发生的人身伤害争议可通过刑事或民事诉讼程序进行解决,但在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其他员工发生冲突后,其家属通过电喇叭喊话并将其悬挂于用人单位办公场所进行语音播放的行为,并非解决纠纷的正当途径。基于雷倩倩及其家属的行为,一审法院判决驳回雷倩倩关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诉求并无不妥,本院予以维持。雷倩倩上诉要求博瑞斯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本院亦无法支持。
另,一审法院确认双方自2012年6月1日起至2019年6月14日止存在劳动关系,判决博瑞斯公司支付雷倩倩2018年1月1日至2019年6月14日期间未休年休假工资7067.58元,双方均未对此提起上诉,本院予以确认。
综上所述,雷倩倩、博瑞斯公司的上诉请求均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二审中,双方均未提交新证据。关于解除,雷倩倩主张其于2019年6月5日被殴打,于当日到医院接受治疗,次日离开医院在家休养;其家属于2019年6月6日在博瑞斯公司办公场所用电喇叭喊话、将电喇叭挂在博瑞斯公司办公场所门口处自动播放语音,该电喇叭系其家属携带,但系因家属被激怒才有如此行为,带电喇叭系为自保;博瑞斯公司于2019年6月14日通知其被辞退,其对家属闹事并不知情,其公司属于违法解除。博瑞斯公司主张雷倩倩于2019年6月5日将李鹏打伤,于2019年6月6日纵容家属在其公司滋事,故与雷倩倩解除劳动合同。关于雷倩倩与李鹏是否存在肢体冲突,雷倩倩主张被李鹏殴打,并已报警,但认可公安机关对此未有明确处理,亦未与李鹏就此侵权行为提起诉讼;博瑞斯公司主张李鹏被雷倩倩殴打,但未报警。关于雷倩倩是否住院治疗,雷倩倩认可未住院,2019年6月5日至2019年6月6日系于急诊留观。另,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雷倩倩、北京博瑞斯科技有限公司各负担5元(均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管元梓
审 判 员 王晓云
审 判 员 张 洁
法 官 助 理 王琳琳
书 记 员 王铎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