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冀0191民初966号
原告:北京博瑞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6563630938P。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科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安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易文赛生物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高新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01588170739L。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北京博瑞斯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北易文赛生物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8日立案。原告北京博瑞斯科技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博瑞斯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博瑞斯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250元(原告北京博瑞斯科技有限公司已预交),减半收取计625元,由原告北京博瑞斯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