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奥祥电力自动化有限公司、**等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发布日期:2015-11-09
江苏省无锡市北塘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4)北催字第0002号
申请人呼和浩特市奥祥电力自动化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证67438883-0。
法定代表人**,呼和浩特市奥祥电力自动化有限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受呼和浩特市奥祥电力自动化有限公司的特别授权),呼和浩特市奥祥电力自动化有限公司员工。
申请人呼和浩特市奥祥电力自动化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在受理后于2013年12月24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票据到期日后一个月内申报权利。现公告期限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票据号码为30500053/23533450,金额为壹拾万元整,出票日期为2013年11月6日,出票人为无锡市红太阳工业机电五金市场有限公司,付款行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营业部,收款人为无锡阿尔法精密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的银行承兑汇票壹张无效。
二、本判决自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呼和浩特市奥祥电力自动化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余刚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六月四日
书记员曹燕
本案援引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二十二条没有人申报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作出判决,宣告票据无效。判决应当公告,并通知支付人。自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