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心神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河北心神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靳少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冀0502民初1769号
原告:河北心神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邢台市桥东区邢州大道118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500798416629H。
法定代表人:刘利辉,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
原告河北心神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1日立案。原告河北心神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于2017年11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北心神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北心神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555元,减半收取计3777.50元,由原告河北心神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