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心神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某某与河北心神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冀0502民初2723号
原告:***,女,1978年8月5日出生,汉族,现住邢台市桥**。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万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心神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邢台市桥**辛庄北路**院内南侧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冯振民。
第三人:***,男,1974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现住邢台市桥**。
原告***与被告河北心神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第三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6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1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负担。
审判员房伟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