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心神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河北心神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某某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冀0502财保74号
申请人:河北心神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地址邢台市桥东区。
法定代表人:刘利辉,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男,1977年1月14日出生,汉族,现住廊坊市固安县。
被申请人:***,女,1981年8月5日出生,汉族,现住廊坊市固安县。
申请人河北心神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5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法院冻结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42000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财产。担保人以车辆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河北心神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担保人***名下冀E×××××小型轿车。
二、查封担保人***名下冀E×××××小型轿车。
三、查封担保人闫磊名下冀E×××××小型轿车。
四、冻结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42000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财产。
案件申请费2620元,由申请人河北心神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长***
审判员*鑫
审判员房伟

二〇一七年五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