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邢台市襄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502民初2327号之一
原告:河北心神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邢台市襄都区辛庄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500798416629H。
法定代表人:冯振民,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祁秀娟,该公司员工。
被告:***,男,1977年1月14日出生,汉族,职业,住廊坊市固安县。
本院在受理原告河北心神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20年10月20日立案。2020年11月11日原告河北心神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河北心神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北心神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7555元,减半收取计3777.5元,由原告河北心神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李书江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齐 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