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心神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河北心神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邢台市襄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502民初2327号之一

原告:河北心神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邢台市襄都区辛庄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500798416629H。

法定代表人:冯振民,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祁秀娟,该公司员工。

被告:***,男,1977年1月14日出生,汉族,职业,住廊坊市固安县。

本院在受理原告河北心神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20年10月20日立案。2020年11月11日原告河北心神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河北心神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北心神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7555元,减半收取计3777.5元,由原告河北心神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李书江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齐 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