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心神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河北心神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冀0502财保64号
申请人:***,女,1978年8月5日出生,汉族,现住邢台市桥东区。
被申请人:河北心神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址:邢台市桥东区辛庄北路77号院内南侧办公楼1-4层,统一社会代码:91130500798416629H。
法定代表人:刘立辉,系该公司经理。
申请人***于2019年9月6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法院冻结被申请人河北心神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00000元。申请人以保险公司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河北心神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00000元。
案件申请费1020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长  石志杰
审判员  韩 鑫
审判员  房 伟
二〇一九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  侯浩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