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安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523民初3814号之一
原告:江苏南大苏富特智能交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经济开发区兴智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92589403565G。
法定代表人:张道林。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诚,上海市锦天城(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州先锋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安吉县天荒坪中路**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523778256525W。
法定代表人:潘亭。
原告江苏南大苏富特智能交通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州先锋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0日立案。原告江苏南大苏富特智能交通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南大苏富特智能交通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系自由处分其诉权,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南大苏富特智能交通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9180元(已减半),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诉讼费14180元,由原告江苏南大苏富特智能交通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来燮元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日
法官助理 潘司乐
书 记 员 刘红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