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321民初3954号
原告:江苏锡光教学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淮安区施河镇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803551156618E。
法定代表人:钱叙兴,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何何,安徽卞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怀远县万福学校,住所地怀远县万福镇街道。
法定代表人:纪仁军,该校校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锡光教学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怀远县万福学校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锡光教学设备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怀远县万福学校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江苏锡光教学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宫占好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杨 梅
书 记 员 崔子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