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发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伊发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与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382民初1743号

原告:伊发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乐清市柳市镇桥前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8272009018XD。

法定代表人:石爱荷。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义,系公司员工。

被告:**,男,1980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伊发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伊发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2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伊发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672元,减半收取836元,由原告伊发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卢芸芸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七日

代书记员 张骞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