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航新非标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沈阳盛恒德宝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沈阳航新非标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辽0114民初2720-1号
申请人:沈阳盛恒德宝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铁西区。
法定代表人:吕文辉,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志强、刘思岐,系辽宁卓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沈阳航新非标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于洪区。
法定代表人:李延忠。
申请人沈阳盛恒德宝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沈阳航新非标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23日作出(2020)辽0114民初2720号民事裁定书,已冻结被申请人沈阳航新非标设备制造有限公司银行存款750000元(账号:XX;开户行:XX),现原告已申请撤诉。2020年4月20日申请人沈阳盛恒德宝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沈阳航新非标设备制造有限公司银行账户的冻结(账号:XX;开户行:XX)。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郑柏松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  马晓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