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辽0114民初2719号
原告:沈阳盛恒德宝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铁西区。
法定代表人:吕文辉,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志强,系辽宁卓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思岐,系辽宁卓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非标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于洪区。
法定代表人:李延忠。
原告沈阳盛恒德宝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新非标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10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20年4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不规避法律,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沈阳盛恒德宝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900元,减半收取1450元,由原告沈阳盛恒德宝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长 刘 蕃
人民陪审员 张 干
人民陪审员 韦国森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黄凌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