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航新非标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沈阳盛恒德宝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沈阳航新非标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辽0114民初2721号
原告:沈阳盛恒德宝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铁西区。
法定代表人:吕文辉,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志强,系辽宁卓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思岐,系辽宁卓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非标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于洪区。
法定代表人:李延忠。
原告沈阳盛恒德宝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新非标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10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20年4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不规避法律,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沈阳盛恒德宝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70元,减半收取1035元,由原告沈阳盛恒德宝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长 刘 蕃
人民陪审员 张 干
人民陪审员 韦国森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黄凌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