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辽0114民初2720号
申请人:沈阳盛恒德宝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铁西区。
法定代表人:吕文辉,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志强、刘思岐,系辽宁卓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沈阳航新非标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于洪区。
法定代表人:李延忠。
申请人沈阳盛恒德宝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沈阳航新非标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20年3月2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沈阳航新非标设备制造有限公司银行存款750000元(账号:XX;开户行:建行三台子支行),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沈阳盛恒德宝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沈阳航新非标设备制造有限公司银行存款750000元(账号:XX;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台子支行),查封期限一年。
案件申请费4270元,由申请人沈阳盛恒德宝机电设备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即2021年3月11日前)向人民法院书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审判员 郑柏松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马晓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