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航新非标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沈阳盛恒德宝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沈阳航新非标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辽0114民初2720-2号
原告:沈阳盛恒德宝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铁西区。
法定代表人:吕文辉,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志强、刘思岐,系辽宁卓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沈阳航新非标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于洪区。
法定代表人:李延忠。
原告沈阳盛恒德宝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沈阳航新非标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原、被告已达成和解,原告沈阳盛恒德宝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不规避法律,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5条第1款、第154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沈阳盛恒德宝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300元,减半收取5650元,由原告沈阳盛恒德宝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郑柏松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七日
书记员  吕长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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