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282民初11840号
原告:江苏天雨环保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真武镇滨湖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012732284918P。
法定代表人:王明根,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爱军、冯静,江苏均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碧海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高塍镇外商投资工业园胥井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796106061H。
法定代表人:蒋小平,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于2020年12月4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江苏天雨环保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碧海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江苏天雨环保集团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3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江苏天雨环保集团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天雨环保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4738元(已减半收取),由江苏天雨环保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鲁军华
二〇二一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 蒋 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