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环宇建设有限公司

**与陕西环宇建设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陕0113民初4077号
原告:**,男,汉族,住陕西省咸阳市,身份证号:610XXXXXXXXXXXXXXX。
委托代理人:*新,陕西玄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环宇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白龙,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陕西环宇建设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2019年2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442元,减半后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路**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