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会宁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4)会执字第119-1号
申请执行人甘肃博通网格工程有限公司,住址兰州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齐致律师事务所兰州分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淳岩,北京市齐致律师事务所兰州分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汉族,住甘肃省会宁县。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年1月6日会宁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会民二初字第1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3月4日立案受理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利息7000元;案件受理费188元,执行费50元由被执行人承担。以上总计7238元。执行中,本院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证据或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会宁县人民法院(2014)会执字第119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在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九月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