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高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冀06***民初1778号
原告:***,男,***年6月7日出生,汉族,住高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兴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安电电力器材有限公司
住所地:任丘市梁召镇西芦张村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82798400627M。
被告:***,男,***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任丘市。
被告:***,男,19***年3月11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任丘市。
***与河北安电电力器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30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9月***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河北安电电力器材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对被告河北安电电力器材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代玉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