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982财保12号
申请人:河北安电电力器材有限公司。住所地:任丘市梁召镇西芦张村。统一信用代码:91130982798400627M。
法定代表人李喜旺,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女,1968年12月23日生,汉族,住任丘市。
被申请人马立新,男,1966年8月26日生,汉族,住任丘市。
被申请人洪瑞莲,女,1963年10月7日生,汉族,住任丘市。
被申请人贺卫东,男,1962年11月15日生,汉族,住任丘市。
被申请人任淑英,女,1970年5月10日生,汉族,住任丘市。
被申请人沈占国,男,1969年4月7日生,汉族,住任丘市。
被申请人马立娟,女,1972年3月7日生,汉族,住任丘市。
被申请人王井森,男,1970年3月13日生,汉族,住任丘市。
申请人河北安电电力器材有限公司与被申请***等八人因追偿权纠纷,申请人河北安电电力器材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2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马立新、***所有的位于任丘市泰山道西侧渤海路北侧万丰嘉园4—3—701室(房产证号:任丘市房权证任权字第××号)价值130万元,被申请人马立新、***所有的位于任丘市群安里1号楼1单元401室(房产证号:40××50)价值50万元,被申请人洪瑞莲、贺卫东所有的位于任丘市群安里税务家属楼1号楼4单元207室房屋(房产证号:冀(2017)任丘市不动产权第65660号)价值38万元,被申请人***位于任丘市裕华东路北侧粮油批发市场东街西侧房屋(房产证号:40××58)价值50万元,被申请人任淑英、沈占国位于任丘市永安小区5—3—301室房屋(房产证号:××号)价值50万元,被申请人马立娟、王井森位于任丘市裕华东路南安庄楼4单元2层208室价值20万元,被申请人马立娟、王井森位于任丘市裕华东路安庄房产楼一层西(产权证号:40××30)价值20万元,被申请人马立娟、王井森位于任丘市泰山道西侧渤海路北侧万丰嘉园4—3—602(产权证号:52××40)价值20万元,被申请人沈占国名下冀J×××××小型客车一辆价值10万元,以上金额共计388万元。申请人提供了相应担保388万元。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申请人马立新、***所有的位于任丘市泰山道西侧渤海路北侧万丰嘉园4—3—701室(房产证号:任丘市房权证任权字第××号),期限三年。
二、查封被申请人马立新、***所有的位于任丘市群安里1号楼1单元401室(房产证号:40××50),期限三年。
三、查封被申请人洪瑞莲、贺卫东所有的位于任丘市群安里税务家属楼1号楼4单元207室房屋(房产证号:冀(2017)任丘市不动产权第65660号),期限三年。
四、查封被申请人***位于任丘市裕华东路北侧粮油批发市场东街西侧房屋(房产证号:40××58),期限三年。
五、查封被申请人任淑英、沈占国位于任丘市永安小区5—3—301室房屋(房产证号:××号),期限三年。
六、查封被申请人马立娟、王井森位于任丘市裕华东路南安庄楼4单元2层208室,期限三年。
七、查封被申请人马立娟、王井森位于任丘市裕华东路安庄房产楼一层西(产权证号:40××30),期限三年。
八、查封被申请人马立娟、王井森位于任丘市泰山道西侧渤海路北侧万丰嘉园4—3—602(产权证号:52××40)价值20万元,期限三年。
九、查封被申请人沈占国名下冀J×××××小型客车一辆,期限两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河北安电电力器材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丁春江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张丛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