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6)冀0982民初4250号
原告河北安电电力器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电电力公司)。住所地任丘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河北春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8年11月8日生,汉族,任丘市********人,住。
原告河北安电电力器材有限公司诉被告***名誉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河北安电电力器材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被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根据当事人陈述、提交的证据及本院认证采信的证据,确认本案的事实为:2015年11月,被告***在国家电网陕西省电力有限公司第二批设备材料招标采购上使用伪造销售业绩、私自编制标书的违规行为被国家电网商务平台通报,导致原告在国网系统内暂停中标2年。被告的违规行为给原告的名誉造成重大不良影响,并造成严重经济损失。现原告要求被告在全国性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二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在全国性媒体上对原告河北安电电力器材有限公司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案件受理费80元,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沧
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