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安电电力器材有限公司

河北安电电力器材有限公司、滕某某无因管理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任丘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冀0982执恢225号
申请人河北安电电力器材有限公司,住所地任丘市。
法定代表人:李某。
被执行人***,男,1971年1月19日出生,住所地山东省。
河北安电电力器材有限公司申请滕某某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任丘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0982民初409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7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名下财产进行了查询,经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又提供不出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任丘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0982民初409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日
书记员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