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永正市政园林有限公司

4601吴江市大营构件有限公司与浙江永正市政园林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苏0509民初4601号
原告:吴江市大营构件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震泽镇八都社区龙联村。
法定代表人:陶建红,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嘉诚中天(嘉善)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嘉诚中天(嘉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正市政园林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洪合镇***南路268号嘉兴毛衫城5楼509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江市大营构件有限公司与被告***正市政园林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江市大营构件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吴江市大营构件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吴江市大营构件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749元,保全费1319元,合计3068元,由原告吴江市大营构件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向军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