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永正市政园林有限公司

某某与浙江永正市政园林有限公司、某某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
民事裁定书
(2017)浙0402民初6270号
原告:娄方会,女,1986年4月3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虞城县。
委托代理人:***、***,浙江靖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正市政园林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秀洲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98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娄方会与被告***正市政园林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娄方会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48元,由原告娄方会负担。
审判员XX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周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