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永正市政园林有限公司

浙江永正市政园林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仲裁纠纷强制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京02执2240号
申请执行人浙江永正市政园林有限公司,住所地嘉兴市秀洲区油车港镇奥星路**旭峰大楼**。
法定代表人张永宝,总经理。
被执行人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西四环南路**v>
法定代表人罗世威,董事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嘉兴仲裁委员会(2016)嘉仲字第302号调解书,于2016年12月12日向被执行人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接到执行通知后立即履行该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以及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六万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的相应银行存款。
二、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应负担的申请执行费以及执行中实际支出费用的相应银行存款。
三、采取上述措施后仍不足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则依法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其它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主执行官张浩
执行员  陈海川
执行员  史 磊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李 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