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永正市政园林有限公司

某某远建材有限公司、浙江永正市政园林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482民初2774号
原告:***远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平湖市曹桥街道孔家堰村章家头1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82MA28ANCK59。
法定代表人:王来荣。
被告:浙江永正市政园林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洪合镇洪昌南路268号嘉兴毛衫城5楼509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116995408869。
法定代表人:张永宝。
本院在审理原告***远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永正市政园林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2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自行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未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远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远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葛丰义
二○二二年八月四日
书记员徐吉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