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晋中市水利建筑工程总公司

山西省晋中市水利建筑工程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其他民事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左权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晋0722执603号之三
被执行人:山西省晋中市水利建筑工程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XXXXXXXXXXX71H,住所地山西省晋中市。
法定代表人:戴永坚。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左权县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山西省晋中市水利建筑工程总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山西省晋中市水利建筑工程总公司在山西银行5004××××××××0156账户内存款人民币225205.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刘 焱
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 张远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