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晋中市水利建筑工程总公司

山西省晋中市水利建筑工程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其他民事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左权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晋0722执603号之七
被执行人:山西省晋中市水利建筑工程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XXXXXXXXX71H,住所地山西省晋中市。
法定代表人:戴永坚。
关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山西省晋中市水利建筑工程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09月08日冻结了被执行人山西省晋中市水利建筑工程总公司在5004××××××××156账户内余额人民币210269.27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山西省晋中市水利建筑工程总公司在山西银行5004××××××××156账户内存款人民币210269.27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刘 焱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张远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