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清徐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晋0121民初364号
原告:**。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某,北京市京师(太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西省晋中市水利建筑工程总公司。
法定代表人:戴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某,山西丰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1,住太原市娄烦县。
被告:**2,住太原市。
原告**诉被告山西省晋中市水利建筑工程总公司、**1、**2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日立案,**于2021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期间**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作出的处分,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94元,由**负担。
审判员 吕红玲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 刘 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