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0102执638号
申请执行人:联强国际贸易(中国)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住济南市历下区金达路1888号联强运筹研发楼六楼。
被执行人:***,男,1976年9月25日生,汉族,住济南市。
被执行人:田敏,女,1977年3月11日生,汉族,住济南市。
被执行人:宋香兰,女,1950年4月21日生,汉族,住济南市天桥区。
被执行人:山东中加集成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370102753526947P,住所地济南市历下区济王路164号燕东苑5号楼801室。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联强国际贸易(中国)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与被执行人***田敏宋香兰山东中加集成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20年2月25日通过司法专邮方式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包含风险提示)、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后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本院于2020年3月2日通过人民法院执行案件流程信息管理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不动产、车辆、银行、工商、证券信息,无可执行财产。
2020年6月1日第二次通过人民法院执行案件流程信息管理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不动产、车辆、银行、工商、证券信息。2020年6月2日将被执行人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2020年6月22日做终本约谈笔录。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书面表示认可。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华 勇
审判员 许 莉
审判员 王 东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孔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