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中加集成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山东汉邦视讯科技有限公司与山东中加集成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鲁0102民初6972号
原告:山东汉邦视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
被告:山东中加集成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汉邦视讯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山东中加集成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于2018年8月27日立案。原告中济南中力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汉邦视讯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7795元,由原告山东汉邦视讯科技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