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嘉隆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某某与被执行人烟台嘉隆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结案决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招远市人民法院

结 案 决 定 书

(2020)鲁0685执1615号

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7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的与被执行人烟台嘉隆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为90031元。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20年10月21日向被执行人烟台嘉隆市政工程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义务。2020年10月23日,烟台嘉隆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缴纳91281元,其中申请执行费1250元,逾期利息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本院已将执行款90031元返还给申请执行人***。

至此,本案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义务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决定如下:

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烟台嘉隆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予以结案。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