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栖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鲁0686民初2118号
原告:烟台嘉隆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莱山区金桥社区。
法定代表人:刘昭阳,董事长。
被告:烟台霞光旅游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栖霞市松山镇郝家楼村东。
法定代表人:王秀玲,总经理。
被告:栖霞艾山众慧文化有限公司,住所地:栖霞市松山镇郝家楼村东。
法定代表人:王惠波,总经理。
被告:栖霞市国有资产经营公司,住所地:栖霞市霞光路536院。
法定代表人:潘玉。
本院在审理原告烟台嘉隆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烟台霞光旅游发展有限公司、栖霞艾山众慧文化有限公司、栖霞市国有资产经营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9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烟台霞光旅游发展有限公司、栖霞艾山众慧文化有限公司、栖霞市国有资产经营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烟台嘉隆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其自愿撤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烟台嘉隆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烟台霞光旅游发展有限公司、栖霞艾山众慧文化有限公司、栖霞市国有资产经营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20.78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马淑军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王兴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