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613民初1976号
原告:***,男,1969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烟台市莱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军,男,1971年1月27日出生,汉族,烟台星河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西区分公司员工,住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
被告:烟台嘉隆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莱山区金桥社区。
法定代表人:刘昭阳,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忠波,山东德扬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秦玉晓,山东德扬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原告***与被告烟台嘉隆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3日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与烟台嘉隆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诉***劳动争议一案[(2022)鲁0613民初1975号]系双方不服烟台市莱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烟莱劳人仲案字(2022)第314号裁决书诉至本院,烟台嘉隆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起诉讼在先,本院已于2022年8月3日立案。因两案基于同一事实发生纠纷,且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应当合并审理。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20]26号)》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并入本院(2022)鲁0613民初1975号案件审理。
审 判 员 王 丹
二〇二二年九月五日
法官助理 张 磊
书 记 员 宋晓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