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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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191民初1804号
原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高新区天辰大街联合财富广场1-20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12076186921X。
法定代表人:刘世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郝秋霜,泰和泰(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广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高新区工业南路59号中铁财智大厦1号楼140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068982181XR。
法定代表人:王心青,总经理。
原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广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1日立案。
****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称,判令被告支付合同款690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以6900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8年8月39日,原、被告签订防火涂料施工合同,由原告就被告承包的消防工程防火涂料施工,总价款2490000元,被告尚欠690000元未支付。
山东广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未对管辖权提出异议。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本案中施工合同载明工程地点位于济南市济阳区,故本院对于本案不具有管辖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济南市济阳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 王**
二〇二一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 张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