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1民特173号
申请人:山东广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王心青,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富巍,山东贤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牛金国,男,汉族,1977年10月出生,居民,住山东省肥城市。
申请人山东广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牛金国申请撤销劳动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申请人山东广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未依法缴纳申请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申请人山东广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撤回申请处理。仲裁裁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韩 梅
审判员 许海涛
审判员 李逢春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郭凯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