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广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山东继世电气工程有限公司、山东广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112民初9641号
原告:山东继世电气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
法定代表人:谢广鹏,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岩,男,该公司项目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腾,山东乐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广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王心青,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丽,女,该单位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凯文,山东大正泰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山东继世电气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广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8日立案。原告山东继世电气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山东继世电气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刘克峰
二〇二一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  杨 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