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广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山东广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112民初10667号
原告:山东广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济南高新区工业南路59号中铁财智大厦1号楼140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068982181XR。
法定代表人:王心青,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凯文,山东大正泰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红利,山东大正泰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9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先慧,山东盛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山东广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1日立案。原告山东广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广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广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800元,减半收取计4900元,由山东广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孙志光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王文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