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广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某某、山东广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112执4336号 申请执行人:***,男,1989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个体经营,住济南市章丘区。 被执行人:山东广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高新区工业南路59号中铁财智大厦1号楼140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068982181XR。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山东广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21)鲁0112民初964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内容:一、山东广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工程款263154元;二、山东广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以263154元为基数,自2021年6月7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三、山东广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保全保险费600元;四、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256元,减半收取计2628元,财产保全费2020元,均由山东广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因山东广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未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2年7月25日立案执行。 案件执行过程如下: 1.2022年7月26日,本院向山东广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电子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在执行中,因山东广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已对山东广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2.2022年7月25日、7月26日、9月28日,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对山东广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网络资金、车辆、证券、保险、不动产、工商等财产信息进行了查询,经查询,本院扣划被执行人山东广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名下存款1739.04元,除上述财产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3、2022年9月14日,执行人员到被执行人山东广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高新区工业南路59号中铁财智大厦1号楼1406号线下调查,到达该地址后,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 4.2022年10月24日,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向其反馈了本案的执行情况并将以上查封的期限及申请续行查封的相关事宜和相应的法律后果对其进行了告知,***无法提供山东广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不要求悬赏执行,不移送破产审查,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标的268402元及相应利息和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在本案中实际执行到位1739.04元。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电话记录等材料证明。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山东广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财产进行了调查,山东广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也未能提供山东广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不要求悬赏执行,不移送破产审查,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现本案执行措施已用尽,仍无法顺利执结本案,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张 迎 审判员  张 政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